辦法規章27.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資訊圖書處影(列)印及掃描服務規則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資訊圖書處影(列)印及掃描服務規則 99.05.31 98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100.12.29 100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更改校名 101.03.29 100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修正 103.11.12 103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09.01 10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條 資訊圖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讀者影(列)印、掃描資料之需求,並管理影(列)印、掃描設備資源及符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資訊圖書處影(列)印及掃描服務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及換證入館之校外人士均可使用本處提供之影(列)印及掃描設備,自行影(列)印及掃描。 第三條 讀者在本處進行影(列)印及掃描時應尊重與保護智慧財產權,依據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在合理使用範圍內進行非營利目的之影(列)印及掃描,如有違反,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四條 本處影(列)印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支付費用,影(列)印收費標準張貼於影(列)印設備旁。 第五條 使用悠遊卡影(列)印設備者,請自備悠遊卡,其他非悠遊卡之影印設備請至本處圖書館一樓流通服務檯購買影印卡並請妥善保存,卡片遺失恕不補發,亦不提供退費退卡服務,購買前請謹慎考慮。 第六條 本處影(列)印及掃描設備遇有設備故障時,請立即向圖書館一樓流通服務檯服務人員反應,切勿自行拆裝設備,否則須負損壞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本處一經發現讀者影(列)印、掃描資料有違反相關規定時,得隨時予以制止,讀者應接受勸告或糾正。本校教職員工不服取締者,報請人事室考核處理;學生不服取締者,移請學務處處理。 第八條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