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章

22.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資訊圖書處館際合作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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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圖書管理組
  • 日期:2016/10/13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資訊圖書處館際合作服務辦法

89.12.17 8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1.04.10 9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29 9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24 9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15 10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2.29 100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更改校名

101.03.29 100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修正

103.10.9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9.01 10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105.10.13 10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圖書資料互借以達資源共享,提昇本校教學研究及服務水準,特訂定「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資訊圖書處館際合作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對象:(一)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二)館際合作組織會員。

第三條       服務內容:圖書互借服務及資料複印服務二項。

第四條       申請逕赴區域聯盟圖書館,借閱圖書之服務方式:

一、為擴大資訊圖書處(以下簡稱本處)服務範圍,特與本校地域附近之大學與技專校院簽訂圖書互借協議書,以促進區域圖書資料之利用。

二、憑學生證、識別證或身分證,親至本處圖書館一樓參考諮詢檯辦理借用區域聯盟圖書館借書證,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三、借書證僅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至對方圖書館借書之用,不得要求其他服務。

四、借閱圖書資料範圍,視聯盟館訂定之規則,若各館有特殊借閱限制者,從雙方規定。

五、各區域聯盟圖書館借書證,每張可借圖書冊數及借期,依協議書規定,本處另於網頁上公布之。

六、本校讀者借書,若未遵守聯盟館之規定如期歸還或有遺失狀況者,所發生之費用均由借閱人自行負擔,費用標準則以聯盟館之相關規定為依據。

七、借書證之借用期限為三十天,超過期限未如期歸還,逾期寬限期三天內(含到期日)不罰款,爾後每逾期一天(以逾期首日起算),每證罰款新台幣貳元,每證累計罰款以一千元為上限,並凍結其再借閱權利至借書證歸還、罰款繳清為止。

八、本校讀者如遺失借書證,應即刻向本處圖書館一樓參考諮詢檯掛失並繳交工本費新臺幣貳佰元整,掛失前向聯盟館借閱之圖書資料,概由借用人負責。

九、本處和聯盟圖書館係秉持平等互惠之原則,借書相關規定、收費標準及適用資料類型均依借貸雙方之規定辦理之。

第五條       申請「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服務方式:

一、進入本處網頁,點選「館際合作」直接於線上填寫「國內、外文件複印申請單」或「國內圖書互借申請單」(首次申請者,必須先申請帳號才能使用館際合作相關服務),由本處代向合作館會員圖書館申請借書/複印。

二、除因計畫或本校辦理相關推廣活動另編有預算支應外,本校讀者向合作館申請借書/複印,應自行負擔該館規定之複印費、郵資、傳真費、檔案傳輸列印費或服務費等一切費用。

三、本校讀者向合作館申請借書/複印,所應支付的費用,於每次領取申請件時以現金繳交,並由本處先行代收,本處按期結算一次,另以合作館所規定的方式支付;並提供發票(收據)供其辦理核銷。

四、任何互借圖書或申請館際合作複印,本校讀者均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所借閱圖書或複印資料僅供學術研究或私人學習之用,如有違規,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借閱人或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六條       服務時間:同本處圖書館開放時間。

第七條       收費辦法:借貸雙方秉持平等互惠之原則,依各館服務收費之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