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小集錦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因合理利用而翻譯他人著作,翻譯成果可否享有衍生著作的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可以翻譯。另著作權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的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依著作權法得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而翻譯該著作,對其翻譯的成果得享有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例如依第六十一條規定,將刊載於外國報紙的政治論述翻譯為中文後,刊在國內報紙上;將各國政治領袖政治上的公開外交演說,翻譯成中文,編輯專書等)。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 and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