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小集錦

禁止不當改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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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圖書管理組
  • 日期:2013/9/24

禁止不當改變權是著作人格權之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是著作人的心血結晶,著作人就他自己所完成的作品,不論是名稱、內容或整體的形式,應該有權保持其完整性。任何人對別人的作品,也應該有一份基本的尊重,不可以隨便的去竄改、割裂或任意地變更內容、形式,因為這些行為免不了會影響到著作的完整,甚至會貶低著作的價值,使得著作人的名譽蒙受損害,性質上都是屬於一種不尊重的行為。所以著作權法要特別賦與著作人保持作品的完整性的權利,也就是﹁禁止不當改變權﹂。

  利用人利用別人的著作,有時候不可避免的會造成一些著作形式上的改變,而這種改變並非出於故意,純粹是因為利用的客觀情況所造成,同時這種改變,也不會對著作人有任何不利的影響,更不會對著作人的名譽造成損害,這種情況下的改變,是不算侵害禁止不當改變權的。譬如說,雜誌是黑白印刷,選用一張彩色照片,印出來會變成黑白的顏色,在外觀上,照片的顏色確實改變了,但就利用人來說,既沒有要故意改變的意思,對著作人的名譽,也沒有形成任何損害,當然不侵害禁止不當改變權。

  保護著作權,必須要讓著作人享有禁止不當改變權,才能維持著作的品質和著作的完整性,也才能使尊重著作人的觀念,真正的落實。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 an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