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小集錦

重製權

  • 點閱: 1373
  • 推薦: 0
  • 評論: 0
  • 引用: 0
  • 轉寄: 0
  • 資料來源:圖書管理組
  • 日期:2013/9/24

在我們的生活裡,相信很多人都影印過別人的文章,或者把電視播出的影片錄下來,不管是影印也好,錄影也好,都是把文章、影片這些著作的內容重複製作,叫做重製。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這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重製的方法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影印、錄影之外,像印刷、攝影、錄音、筆錄、車繡、編織、電腦掃描或電腦列印等等,也都是一般常見的重製方法。

  另外在戲劇、舞蹈或音樂現場演出的時候,或者是在電視、廣播播出的時候,把這些戲劇、舞蹈或音樂錄影、錄音下來,也是重製;還有依照建築模型或建築設計圖建造房屋,也屬於重製。

  不過表演人的重製權,它的重製方法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的方法重製表演。

  不論用前面提到的任何一種方法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徵求作者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權,一旦著作人追究起來,不但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很重的,大家千萬要小心,不要隨便觸犯了著作權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 an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