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小集錦

編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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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圖書管理組
  • 日期:2013/9/24

「編輯權」是一種著作財產權,任何著作只要它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還未屆滿,著作財產權人都享有編輯權,所以要採用別人的著作內容,作為自己編輯的對象的時候,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的編輯權。

  所謂「編輯」,簡單的說,就是去採集資料,再加以選擇編排成為一種特定具體的形式。編輯的對象是資料,如果這些資料屬於著作的性質,就成為一種利用著作的行為,應該就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報紙、雜誌、畫冊,甚至有些選集的書籍,都會編輯到一些別人的著作,從業人員在編輯的時候,一定要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不但自己侵害了別人的著作權,還會連累工作單位或公司老闆一起吃官司。

  有幾種情形編輯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是不須要經過著作人同意的:第一種是學校、教育機構以及在學校或教育機構裡教學的人,為教育的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把別人的著作編入國立編譯館審定的教科書和教師手冊。第二種是在做時事報導時候,可以將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與這個時事有關的著作編入報導的內容。第三種是報章雜誌裡,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果沒有特別註明不許轉載,其他的報章雜誌就可以直接加以編輯、轉載。最後一種情形是政治上的公開演說、裁判程序中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的公開陳述,也可以加以編輯。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 an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