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小集錦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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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圖書管理組
  • 日期:2013/9/24

相信一般社會大眾都明瞭,著作權法是用來保護著作權人精神上的創作的,除此之外,著作權法還有一個立法目的,就是促進人類文化的發展。為了避免過度的保護著作權人,而阻礙了文化的進步,所以,著作權法特別規定了著作財產權受保護的期間,使著作在法律所定的期間屆滿後,就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人都可以利用。

  由於著作種類的不同,作者所投入的心血在程度上的差異,以及顧慮到整個社會的文化經濟發展等因素,因此,著作權法針對不同的情況,對著作財產權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期間。

  如果著作人是一般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一直存續到著作人死亡以後五十年。如果著作人是法人,例如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是從著作完成到著作公開發表以後的五十年;假如著作在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公開發表的話,保護期間則到著作完成以後的五十年。

  如果是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因為這些著作有些必須利用一些既有的設備或著作,作者投入的心力,相對來說比較少;同時也牽涉到整個文化經濟發展的問題,不適合給予過長時間的保護。因此,這四類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存續到著作公開發表以後的五十年;假如著作在完成後五十年內,未曾公開發表的話,保護期間則存續到著作完成後五十年。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 an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