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小集錦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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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圖書管理組
  • 日期:2013/9/24

著作必須流通利用才能產生經濟價值,而著作人除了讓與著作財產權,收取讓與的對價外,也可以把他的著作授權別人利用,收取使用報酬,增加著作的經濟價值。而對利用人說,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是利用人想要合法利用他人著作的必要途徑。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應該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如果對於利用的事項約定不明的話,基於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立場,會被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授權契約的內容愈詳盡,事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就愈低。

  一般來說,授權契約的內容最好針對授權利用的地域、授權期間、授權利用哪些著作財產權、利用的方法、使用報酬的金額及報酬的給付方法等等事項加以約定,當然是要由立約人雙方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議訂明。又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不會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被授權人
仍得依原授權契約內容利用該著作。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著作財產權人不同意利用人可以再授權別人利用該著作的話,被授權的利用人不可以將被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如果違反的話,利用人所作的再授權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惟當事人之間如有「專屬授權」之約定時,則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即已不得再行使權利。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 an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