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小集錦

改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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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圖書管理組
  • 日期:2013/9/24

什麼叫做「改作」?簡單的說,就是將原已存在的著作,予以翻譯、改寫、編曲、拍攝影片或者用其他的方法另為創作,而作出新的著作。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或將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把小說改寫成劇本,再依劇本拍攝成電影,都屬於改作的行為。

  「改作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著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享有改作權,因此,改作別人的著作,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著作人已經把改作權讓掉了,則須取得受讓改作權的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改作權,免不了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法律上的責任。

  因改作而產生的新著作,享有另外一個新的、獨立的著作權,被改作的著作則仍然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不會因為別人的改作行為,而使被改作的原著作作者的權利,受到任何影響。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為英文後,另外有個日本人要將該英文小說翻譯成日文,這個時候,日本人除了要徵得英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之外,還要徵得中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原則上改作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不過有一種例外的情形,就是經合法的途徑,取得電腦程式的正版拷貝,如果這個電腦程式與我們所用的電腦不相容,而必須修改程式的話,可以不經程式著作人的同意,直接修改,不過修改過的程式只限於修改人自己用,不可以提供別人使用。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 an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