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小集錦

姓名表示權

  • 點閱: 1365
  • 推薦: 0
  • 評論: 0
  • 引用: 0
  • 轉寄: 0
  • 資料來源:圖書管理組
  • 日期:2013/9/24

投稿時使用筆名,是很普通的一種現象,使用筆名的原因,不外是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投稿的事情,或者是想找個好聽的名字,來襯托自己的文章,不論如何,在對外發表作品的時候,究竟是用本名?還是使用筆名?都是作者自己的權利,由作者自己決定。這個決定的權利,在著作權法裡叫做「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明白規定,著作發表的時候,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要顯示作者的本名?或是使用別名?還是根本不表示作者的姓名。因為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任何人對外發表別人的著作,就必須依照著作人所採用的方式,來表示著作人的姓名。

  在利用別人的著作的情形,也應該要依著作人表示的方式,來表示著作人的姓名。還有,在以翻譯、改寫、拍攝影片…..等等方法去改作別人的著作的情況下,著作人對他人改作出來的新著作,也就是所謂的衍生著作,也享有姓名表示權,如果衍生著作的著作人沒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在自己創作的衍生著作裡,表示原著作作者姓名的話,就侵害了姓名表示權。

  不過,也有些例外的情形,像百科全書的作者可能很多,無法一一表示作者的姓名。所以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依照著作利用的目的及利用的方法,在對著作人的利益,無損害的危險的情形之下,而且也不違反社會使用的慣例的話,可以省略著作人姓名,而無須加以表示。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 and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