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小集錦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1、 基本原則: 2、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1) 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 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 1.書籍之1章。 2.期刊或報紙中之1篇著作。 3.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作。 4.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1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2) 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 任課教師為供教學或討論之用,可由本人或他人重製下列之著作: 1.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 2.所利用的每1著作的比例要簡短: A、 詩:不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重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 B、 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一份藝術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 C、 音樂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作品總頁數10%(可調高有關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D、 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數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數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4.同一學年中,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27件。 如果在我國使用美國人或香港人的著作,在上述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可以說應該不會發生超過合理範圍的爭議,至於利用到我國人或美國人、香港人以外的外國人的著作時,上列的國際標準應該也可以作為教師授課時合理使用的具體參考指標,相信在發生合理使用的爭議或糾紛時,把國際適用的標準提供法院參考,應該比較容易被接受而認定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 另外,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國外引進推廣「Creative Commons Taiwan創意共享」制度,透過電子式授權標記之運用,使利用人得依著作權人設定之授權條件,免費利用著作。教師可以善加利用此種授權機制免費利用著作,俾於教學或編製相關教材時有豐富資源可資運用。其運作模式可參考下列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家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