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章05.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電子郵件信箱使用管理辦法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電子郵件信箱使用管理辦法 94.12.7 計算機教學暨電腦資源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0.12.29 100 101.03.29 100 101.12.05 101 105.5.19 104學年度計算機資源暨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09.01 10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90 第二條 本處電子郵件信箱(以下簡稱本信箱)係提供本校教職員生從事公務或 學術研究使用,為明定使用者權利義務。 第三條 凡本校具以下身份者,均可向本處提出申請,其申請方式依申請單之規定辦理。 一、 本校之正式單位(依本校組織章程認定)。 二、 教職員(由人事室認定):每人限申請一個電子郵件信箱。 三、 學生(由教務處認定):每人限申請一個電子郵件信箱。 四、 其他:由各業管單位提出,並由資訊圖書處審核後,提供單位一個電子郵件信箱。 第四條 當本信箱使用者其申請身份消失時(如:離職或離校),本處得逕行註銷其信箱。 第五條 使用者申請時所填寫之各項資料變更時應儘速通知本處。 第六條 本信箱同時附加之個人資料或相關主機帳號等服務,所附加之服務得視實際情況加以變更或調整。 第七條 本信箱所提供的硬碟空間,僅供暫時儲存資料使用,其資料應自行下載儲存,本處不負保存責任。 第八條 本信箱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情事,得暫停其使用權,且得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校相關單位處理或將相關資料提供警察司法單位處理。 一、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校園網路管理辦法。 二、 本校不當資訊防制服務措施。 三、 本處公告之規定與措施。 四、 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從事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 嚴禁從事違反法令或危害本校校譽之行為。 六、 不得盜用他人或系統資源,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七、 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第九條 經本處停止之使用權,於停用期滿後得復用。 第十條 有不良記錄之使用者,本處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配合本校公務需要,本處得逕行交付電子郵件地址清單等相關資料給予簽奉核准之需求單位。 第十二條 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第六條之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或其他依法令之行為等,本處得檢視信箱之相關資料或進行緊急處置。 第十三條 本規範如有未訂事宜,悉按現行法令、規定及教育部相關作業規範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範經「計算機資源暨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